(2022年第二十二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普通本专科学生转学工作,维护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学生转专业、转学工作的通知》(渝教学〔2019〕11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且高考分数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最低分数的,可以申请转学。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未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等);
(六)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同在重庆市主城九区(渝中区、南岸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渝北区、大渡口区、巴南区、北碚区)的;
(七)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四条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生所在学校出具证明,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五条 学校建立院、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制度。学生转学申请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具体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和办理。
第六条 办理程序
(一)申请转学的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重庆交通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转学申请表》和《重庆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并附法定监护人知情同意书。
(二)学生提供相关材料,具体包括:
1.拟转入学校转入专业当年相同生源地录取最低分省级招生部门盖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加盖学校录取新生名册管理部门公章;
2.包含转学学生基本信息的省级招生部门盖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加盖学校录取新生名册管理部门公章;
3.转学学生所在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盖章的学籍注册信息页;
4.转学学生在拟转出学校已修课程成绩单;
5.转出学校出具的学生在校表现鉴定;
6.申请转入我校的,须提供拟转出学校同意学生转出的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纪要和公示情况及结果;
7.学生因患病申请转学的,须提供三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审核确认;学生因特殊困难申请转学,须提供经学生生源地所在村社、乡镇或社区、街道审核确认的证明材料。
(三)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审核转学学生高考成绩是否高于拟转入学校转入专业在该生生源地相应年份高考录取最低分数,签署转学意见并加盖公章。
(四)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确定是否同意学生转学,必要时可以对转入学生进行面试,形成会议纪要,签署转学意见并加盖公章。
(五)对符合转学条件的,教务处报分管校长同意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
(六)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转学的,由教务处在学校网站进行不低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入学年份、学生高考分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在该生生源地录取最低分数、转学理由等。
(七)公示无异议的,教务处办理学籍异动,并出具证明材料,学生到相关部门办理入学或离校手续。对公示有异议的,由相关部门认真核实,并依据核实情况,予以相应处理。
(八)转学完成后1个月内,学校按规定以正式文件、将学生转学材料报市教委备案。
第七条 学校每学期集中受理一次学生转学申请。学生原则上应在每学期第15周以前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在拟就读学期的开学前两周内办理好所有转学手续,以便及时开展后续课程学习。
第八条 学生转入我校学习后,在最长修读年限内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后方能毕业。最长修读年限从学生在转出学校的入学时间算起。学生转学以前已取得学分的课程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为同层次或高一层次的,应填写相关课程认定申请表,经学院审批后认定;低于转入专业层次与学分要求的课程应重新修读。
第九条 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的转学按照教育部等八部委《关于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分流安置办法的通知》(政联〔2014〕4号)、市教委《关于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转入我市对口普通高校学习相关事宜的复函》(渝教函〔2014〕434号)和本办法执行。航空院校在我校招收飞行员等类别的转学,除国家和重庆市有明确规定以外,纳入正常转学规范管理。
第十条 转学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暗箱操作,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转学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原《重庆交通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转学实施细则》同时废止。